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丁字桥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赪。
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绿地中央广场3栋负一楼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39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字第000001399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