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丁字桥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赪。
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绿地中央广场3栋负一楼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2020)***字第00000139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3042.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430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