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3539012J。
法定代表人:唐正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综合楼**楼**用代码911201163005045180。
法定代表人:官景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燕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实,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16民初22111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存款85067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