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3539012J。
法定代表人:唐正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综合楼**楼**用代码911201163005045180。
法定代表人:官景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燕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实,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50674元。2020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津C2××**、津HF××**、津RL××**、津HF××**四辆车,本院依法查封车辆底档;另外,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报告财产制度,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2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本院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