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初1593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3539012J。
法定代表人:唐正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婧,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虹路**用代码91320583667629798N。
法定代表人:王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圣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丘钛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由审判员陆莺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梯公司、丘钛微公司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丘钛微公司支付管理费41059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丘钛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双方签订《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约定由我司为丘钛微公司进行运营、维护、管理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期限1年。2019年4月19日,双方签订补签合同,确认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服务费为410597元。我司已开具相应的发票,丘钛微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丘钛微公司辩称,1.三梯公司未尽作为运营、管理、维保方的相应责任,未在设备出问题前做到及时防控,转轮问题拖了半年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2.三梯公司未有效解决导致沸石转轮整体性报废,我司寻找第三方江苏君英公司代替三梯公司对设备一、二期进行管理、运营、维保工作;3.对三梯公司主张的维保费410597元的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扣除相应损失后再支付,损失金额即反诉主张的金额。
反诉原告丘钛微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三梯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14000元;2.反诉费用由三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2017年3月签订《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期限1年。后双方在2018年3月口头达成续约意向。2018年12月,我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即一、二期)的沸石转轮损坏严重,导致废气无法通过正常的过滤网排放到室外,遂与三梯公司邮件沟通,但三梯公司未进行积极有效解决,导致沸石转轮整体性报废。我司更换沸石转轮的费用为914000元,为此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三梯公司辩称,1.丘钛微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是更换转轮的报价单,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丘钛微公司无权就未发生的费用向我司主张;2.我司在维保期间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便现在案涉设备的质量存在问题,也是我司撤场后丘钛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3.双方就维保期间的款项已经进行了结算,达成协议时也未就转轮报废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丘钛微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丘钛微公司申请就废气处理装置(一套5万风量沸石转轮浓缩+RTO系统与一套35000UV喷涂线)中的分子筛吸附浓缩转轮进行鉴定,鉴定该转轮是否堵塞、损坏及堵塞、损坏的原因,并鉴定更换、维修费用。本院移送鉴定机构后,2020年5月27日,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称丘钛微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遂将鉴定退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丘钛微公司作为发包方、江苏朗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三梯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约定双方就三梯公司为丘钛微公司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一套5万风量沸石转轮浓缩+RTO系统与一套35000UV喷涂线)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达成合同条款。2.2.1.3条约定,承包方承接喷涂线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管理维护任务,按时足额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一个月的,承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2.2.4条约定,承包方对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管理维护所需人力、材料、机具等自行组织,保证作业安全,出现事故由承包方负责,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2.2.5条约定,承包方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如发生非正常停机的,承包方需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设备运行,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造成发包方的所有损失。2.2.2.6条约定,承包方制定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的运营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废气的妥善处理。5.1条约定,承包方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保养和维护,需重置更换的主要设备或仪器仪表要及时上报发包方,得到发包方书面回复后方可更换。6.1条约定,运营期间本项目所有的设备安全及完整性由承包方负责(受自然灾害不在此范围内)。6.2条约定,在运营承包期内,当进气量、进气浓度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环保排放标准超越设计标准时,等原因造成排放不达标,如承包方一个月内未提供书面完整优化改善方案与发包方并完成优化改善工作直至排放达标时,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因此遭受的处罚费用等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接通知一个月后不及时更新易损件,发生超标排放收到的处罚费用由发包方负责。6.3条约定,当主设备需要重置更换时应及时上报发包方,尽量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提供合理的应急预案,若发包方对上报的事项不予理睬,发生停机故障产生的后果由发包方负责。6.6条约定,维保期间,承包方依维保清单将物料或耗材提供给发包方确认,如发现有短少或缺少的,发包方有权依维保清单扣除承包方相应费用。6.7约定,运营期间发包方发现废气排放不达标,或有第三人举报、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不达标,发包方被处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2倍于政府罚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方应继续赔偿,此导致发包方商誉受到不利影响的,承包方负责为发包方回复名誉。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7年3月16日开始,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以书面续签本协议,续签期限为1年。三梯公司的废气处理系统维护保养报价为400000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三梯公司向丘钛微公司开具了总金额4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款项丘钛微公司已付清。
2018年12月27日,三梯公司向丘钛微公司发送邮件,称“现在手上积压的事项如下:1.一期改造(需要核准)及质保款11.3万,2.二期质保款4.75万,3.三期非正常运行中,方案调整(需要核准),费用我司出,等该核准,然后进场施工,年底了,担心后续工人回家,需要早日定夺,4.一期二期运营费用第一年我们认了,一年过后的费用需要补偿,5.运营该如何继续下去,早日给个答复我们好安排计划,已经附上一二三期运营报价”。
2019年2月11日,三梯公司邮件称,“丘钛项目目前困难点:1.项目改造,维护推进节奏太慢,无法提前做规划,要么我司有计划,有方案,贵司根本不关心,要么要求解决问题太突然,反应度完全跟不上,2.运营团队不稳定,没有长期做下去的规划,处于等通知的状态,做一天算一天,处于勉力维持状态,3.资金回笼太慢,大量精力消耗在催款及维持团队上,而不是规划,运营上,重点严重偏移,4.需求部门的要求,很多需要资金支持,希望贵司需求部门能够和采购部门协调好,有个统一意见,要求再下达我司。……丘钛未处理事项:1.丘钛微50000风量转轮,质保签字迟延,尚未签字,过质保的部件损坏不追加,需要改造,否则耗材用量过大,转轮也迟早会报废,……3.丘钛微维护保养,2018/3/1结束,未订立新的合同,17-18年度的过滤器未追加,理由是闭口合同,18-19年度过滤器追加一直无法推进,4.丘钛微30000风量转轮+RTO,按照合同进场款主体设备做好,支付款项,款拖了大半年”。
2019年3月1日,丘钛微公司向三梯公司发送“2018年3月到2019年1月的维保费用及2019年废气维保事宜”邮件,载明“陈总,如沟通,2018年3月到2019年1月的维保费用及2019年废气维保事宜达成一致如下:一、2018年3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费用:1.根据之前签订的维保协议,维保内的耗材及维保的记录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因维保期间耗材未经双方确认,根据贵司提供的两个车牌号,查到贵司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送货日期对应的上的耗材金额为168091元,2.根据2017年的维保协议价格400000元进行拆分,其中初效耗材864片/年,单价68元,一年费用58752元;高效耗材216片/年,单价300元,一年费用64800元;全年耗材费用123552元,设备维保及其它含人工费276448元,相当于扣除耗材后每月维保费用为23037元,2019年1月整个系统是瘫痪状态,本不应该放在维保周期内,考虑到双方长期友好的合作,故2018年的维保依11个月结算,25307元,3.总费用:第11项+第21项=421498元,4.以上款项烦请贵司开立发票请款。二、2019年3月开始系统维保,请陈总安排提供系统维保报价,包含:5.设备维保报价(比如每月例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6.耗材报价(此部分根据比价情况,单独下单采购,可采用每月对账结款的方式),7.耗材更换频率及设备基本运行给丘钛做教育训练,8.驻厂:2019年的维保不需要驻厂。以上,任何问题,随时沟通”。
2019年3月4日,三梯公司邮件称,“1.贵司一期的质保款还压着,运行已经超过两年了,麻烦贵司给个答复,我好向公司汇报。2.贵司因为后续粉尘过大,我司有加一只干式过滤箱,即两只干式过滤箱,另一只干式过滤箱我们是报价还是拉回来,这个问题也拖了一年多时间了。3.三期贵司从年前到现在一直生产不正常,基本处于停工状态,调试状态一直不稳定,能否给出一个通气时间的预期,便于大家早点推进,提前规划”。
2019年3月8日,三梯公司邮件称“1.运营费用,补偿部分你们数量故意少算,我们可以吃亏,但是不可以改原合同单价,2.转轮并没有损坏,目前的状况就是过度使用,质保期早就过了一年了,不能接受继续延期,3.不知干式过滤箱贵司时候有确认好,4.三期调试完工进度款该付了”。
2019年3月14日,丘钛微公司邮件称“关于转轮的堵塞现场确认还是处于堵塞状态,失效中,请知悉”。三梯公司回复称,“转轮是使用当中粉尘量过大发生堵塞,因为过滤器有一定的过滤效率,也即有一定的穿透率,当粉尘量过大时,绝对量就很大,发生堵塞是一定会发生的。请各位大佬们尽快处理。多项付款超期一年以上,也请考虑下供应商的立场”。2019年3月14日,丘钛微公司回复称,沸石转轮设备损害维修是贵司提出的,事实也确是堵塞,且与贵司议价后下了维修订单,现贵司反馈转轮不需要维修,请贵司再次确认,如果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可不进行维修,我司将撤回维修订单;针对(一期工程中增加的1个干燥箱,你可安排报价,我们内部确认是否是原工程清单中及是否仍然需要,如不在原有的工程中我们仍然需要,跟你确认价格后补单),我们确认需要,请安排报价。
2019年3月18日,三梯公司回复称,1.18年-19年的运营费用算法,合同内、外部分分开计算,及时这样人员费用和耗材部分已经严重亏损,2.贵司可以邮件撤回转轮维修订单,一期运行已经超过2年,我司仍未收到验收款和开票通知,可能贵司理解和我司表述存在偏差,转轮并未损坏,如果真的损坏,是无法维修的,但是转轮堵塞非常严重,需要维修,也可以这么表述,转轮存在故障状况,不是损坏状态。
2019年4月2日,丘钛微公司邮件称,1.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的维保费用核价需要按13%税率即410597元进行开票、补签合同及请款;2.转轮维修订单正常履行,请提供维修施工计划,3.增加的一个过滤箱是因为价格高于一期合同中过滤箱(规格还大于增加的这个)的单价,请列明增加的具体内容,如确实增加,我方会考虑增加部分的费用,4.三期合同有约定主体安装完工,我司内部安排验收,请安排对接需求部门,填写完工请款申请单,并开立对应的全额发票,5.2019年维保报价事宜:a因贵司此方面经验丰富,可给出建议培训时间,如无法给出,可按天数报价,b.设备点检一个月一次,包括设备名称、服务内容,列出清单并报价,我们厂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勾选,c.过滤网提供报价。
2019年4月8日,三梯公司邮件称,如电话所言,已开具2018-2019年的运营发票,十个工作日内解款;一期的质保款应丘钛微公司要求已开出一年多,请尽快付款;三期工程安装已于年前完工,请尽快安排付款流程,后续通废气调试及验收也请提前预估时间,以便早作安排。
2019年4月19日,丘钛微公司邮件称“附件为补签废气管理运维合约,还请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均附上耗材清单,尽快安排开票”。2019年4月19日,丘钛微公司作为发包方、三梯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补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410597元,上述费用包括废气处理系统维护保养报价单中所有保养内容明细,主要设施设备的重置更新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在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本合同承包期限为11个月,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其他合同条款与之前的合同一致。
2019年4月23日,三梯公司向丘钛微公司开具了总金额4105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23日,三梯公司询问“我们今天补签合同和发票金额一起发出来,请问质保和三期的安装款要到什么时间给答复”。
2019年4月30日,三梯公司邮件称,“今天有和贵司指定对接人及厂务在贵司会议室交流,1.三期进度款早就过了付款期,2.转轮贵司坚持要先疏通好再付质保款,我司坚持先付款再谈维修维护,或者贵司不符,会议记录写下来也可以,贵司从过年前后我司撤场开始就一直废气私排到现在,转轮对你们真的那么重要吗?新的服务项目一定是要等到老的结案再谈,所以希望不要用各种理由拖拉款项。交流结果不欢而散,桑先生带领贵司人员先行离开,没有形成会议记录”。
2019年5月26日,丘钛微公司发邮件称要求提供一二期废气处理系统软件密码以供检修;三期部分进度款、一二期维保款、维修合同后续我司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但设备在质保期和维保期出现严重损坏,质保金、维保款因此延迟支付也是常规操作;另外一二期设备维保期间内,维修保养不力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维修,在丘钛另行签订维修合同的情况下,依然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现经多次通知,贵司拒不派人维修整改,丘钛将另行委派其他专业公司维修、整改,费用由贵司承担。2019年5月27日,三梯公司回复称,“1.一期转轮问题,其一转轮并非是损坏,只是堵塞,其二我司并未拒绝维护,此次转轮维护并未包括在质保期(2018年9月质保期已过)及维护合同内,即双方认可结束维保服务,贵司维保结算到1月份,因为检查我司救场到三月份才撤离,一次理由拖欠我司一期质保款11.3万元实为不合理,另外贵司着急找别的供应商我司没有异议,因为贵司拖欠款项不结算,我司多次表示不接该订单,质保期已结束,维护撤场几个月,如果真产生设备问题,不在我司责任范围,所有费用及相应后果均与我司无关。2.一二期维保款按我们2019.4.19所签运营维护管理补签合同所述,10个工作日内理应支付我司410597元,至今未支付。3.三期,……”。
2019年5月30日,三梯公司、丘钛微公司人员在丘钛微公司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题为“关于丘钛一二三期废气工程收尾处理”,三梯公司称经过初步检查,设备及主要元器件除沸石转轮外,基本运转正常或通过简单的保养或维修即可达到正常运作的状态;沸石转轮在年初撤场前已经清理过一次,但今天检修发现,已经基本堵死,通过征询转轮厂家意见,可以通过打磨清理转轮,但会减少转轮厚度,对过滤效果有部分影响。三梯公司询问一期质保、三期进度款、维保合同付款一直未能付款,能否先付款再处理整修事宜;丘钛微公司答复沸石转轮为该废气处理装置核心部件,单价较高,承担的未知风险较大,在该转轮未能最终确认修复前,暂停了部分质保款项支付,请理解,但在转轮维修完成达到使用效果后,丘钛科技会足额支付所有款项。会议结论为:1.三梯负责配合检测取样,丘钛科技会在三日内安排支付维修保养合同款410579元,其余款项待一期、三期工程整合完成后,平稳运行三个月后,三梯将所有设备正式移交丘钛,余款丘钛一次性支付。2.三梯公司负责尽快组织维修合同范围内部件的整修,当然不局限于沸石转轮、点击、控制设备、耗材等(转轮维修整改方案需切实可行,并征得厂务部门认可),同时评估一期废气分流改造事宜是否合理,有没有衍生出新的隐患,能否合理解决面前所遇问题,亦可参与该部分改造设计、投标。
2019年6月3日,三梯公司向丘钛微公司发邮件称,“5月30日我司踏勘现场,一期二期过滤门板弃置,一期过滤器全部取下,设备状况堪忧,三期前一两天有炉膛点火记录,并未通知我司,设备未交付前,请慎重,如果有任何设备毁损或安全事故发生,我司不承担责任。1.我司要求贵司按照合约支付全部三笔到期款项,至少三笔中的两笔,合约范围之外的服务,可以在彼此信任的情况下提供,2.徐总也有提到后续转轮堵塞不是我们的问题,我们不打算承担这部分风险”。2019年4月4日,丘钛微公司回复“1.五月,丘钛开始安环设备检修,贵司因付款争议自行退场,且多次沟通后一直未有维修,丘钛只能自行安排专业厂家对一二三期设备进行检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维护,以满足使用要求,29-30日三梯应邀来现场巡查,出现门板打开、过滤器更换显然是维保需要。2.三期部分……。3.关于三笔到期款项,涉及沸石转轮损坏,因该部件金额较大,在设备合理维护保养期间,丘钛选择延期支付也是常规对策,请理解。4.沸石转轮损坏,作为该设备承建商、维修保养单位,关于转轮堵塞初期贵司是否有及时反馈和应对?退场是否有及时交接?同时是否有原因分析?本身方案有无缺陷?有无风险提示?有无风险应对?简单粗暴不是谁的责任这种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司表示不能接受。5.至目前为止,丘钛坚持认为,转轮部件损坏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该部件的维修费用双方早已达成一致,迟迟不能维修交付,导致现在的损坏局面,实属不能理解”。
后三梯公司要求丘钛微公司支付款项410597元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丘钛微公司认为三梯公司造成其更换转轮的损失914000元,遂向本院提起反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共同提交的喷涂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喷涂线废气处理系统运营维护管理补签合同,三梯公司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回单、邮件往来记录,丘钛微公司提交的报价单、耗材清单、2018年12月邮件、2019年4月邮件、2019年5、6月邮件、2019年5月30日会议记录、关于2019年1月28日转轮失活会议的回复邮件、关于指纹废气处理工程相关事项沟通的邮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1.双方确认本案涉及的是第一、二期的两份维保合同,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丘钛微公司明确要求三梯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为合同6.2条、6.7条,损失金额即更换转轮的费用。2.双方确认三梯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撤场,丘钛微公司称此后在2019年3月左右由其他公司接替进行维保,更换转轮。3.三梯公司认为补签合同实际是对账单,即确认了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维保费用;丘钛微公司认为补签合同是双方发生维保问题后的妥协方案,在三梯公司按6.2条、6.7条完全履行维保义务的前提下,丘钛微公司同意支付410597元。4.丘钛微公司称其在2020年1月对转轮进行了更换,费用即反诉金额,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三梯公司为丘钛微公司进行喷涂线有机废气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梯公司实际为丘钛微公司提供维保至2019年1月31日。此后的邮件往来显示,2019年2月11日,三梯公司告知丘钛微公司50000风量转轮质保签字迟延,过质保期的部件损坏不追加,需要改造,否则耗材用量过大,转轮也是迟早会报废,并称17-18年度的过滤器未追加,18-19年度过滤器追加也一直无法推进;2019年3月4日,三梯公司称丘钛微公司后续粉尘过大,已加一只干式过滤箱,并要求丘钛微公司明确是否需要该增加的过滤箱;2019年3月8日,三梯公司告知转轮并未损坏,是过度使用,质保期早就过了一年了;2019年3月15日,丘钛微公司称转轮堵塞,三梯公司及时回复称是使用当中粉尘量过大发生堵塞,并要求其尽快处理;2019年3月18日,三梯公司称转轮并未损坏,若损坏是无法维修的,但转轮堵塞非常严重,需要维修;2019年4月2日,丘钛微公司要求开票410597元,并称转轮维修订单正常履行;2019年4月19日,双方签订补签合同,确认丘钛微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款项410597元;2019年4月20日,双方会面,未达成结果;2019年5月26日,丘钛微公司通知因三梯公司拒绝维修、其将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2019年5月27日,三梯公司称转轮未损坏,只是堵塞,三梯公司未拒绝维护,但其已撤场几个月,即便存在设备问题,责任不在三梯公司;2019年5月30日,双方达成会议纪要,三梯公司称可通过打磨清理转轮,但会减少厚度,对过滤效果有部分影响,会议纪要结论为丘钛微公司在三日内付款410579元,三梯公司尽快负责组织整修;2019年6月3日,三梯公司称其在5月30日现场勘查发现一期过滤器全部取下,设备状况堪忧,对此,丘钛微公司认为其委托第三方维保,门板打开、过滤器更换是维保需要,并认为转轮部件损坏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后丘钛微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三梯公司未进行转轮维修,引发诉讼。关于本诉部分,丘钛微公司结欠三梯公司款项410597元未付,事实清楚,丘钛微公司要求三梯公司开票并在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30日两次承诺付款而未履行,现三梯公司要求丘钛微公司支付欠款410597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部分,首先,并无证据证明在三梯公司2019年1月31日撤场之前丘钛微公司曾提出过转轮的问题,丘钛微公司提出转轮问题之后,三梯公司多次告知其粉尘量过大、转轮存在过渡使用、需要增加过滤箱、需要维修等,但双方未能就维修达成一致意见,并无证据证明未达成一致的责任完全在三梯公司;其次,三梯公司撤场之后,有第三方进驻对丘钛微公司设备进行了维保,且在维保过程中将“门板打开、过滤器更换”等,该转轮已不是三梯公司撤场时的状态;丘钛微公司亦自认“转轮部件损坏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再次,丘钛微公司在本案中申请鉴定,后又不缴纳鉴定费用导致被鉴定机构退回,现转轮是否堵塞、损坏及堵塞、损坏的原因已无法查明,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丘钛微公司承担。最后,丘钛微公司要求三梯公司赔偿损失914000元,但未就该损失的实际发生进行充分举证,且针对双方交易往来的经过,系丘钛微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款项的在先违约情形,故对丘钛微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0597元及利息损失(以4105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被告丘钛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由反诉原告丘钛微公司负担。其中,三梯公司预交的7458元,本院予以退还,丘钛微公司应当负担的745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42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思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