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23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353901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2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2023)鲁0321民初63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1561.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