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577号
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353901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61.7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61.7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8元,由申请人江苏三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