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宝墨路**。
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陈长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寿海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人民陪审员 蒋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