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1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附楼221房间。
法定代表人:毕敬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锦州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依据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34146.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锦州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武
审判员  刘敬东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