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367号
申请人:安徽驰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天徽商业广场古玩城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U0652。
法定代表人:潘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三岗路交口城改春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3949671C。
法定代表人:殷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驰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驰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驰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约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