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53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季忠喜。
被申请人:上海中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