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365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浩根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788号。
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58室。
原告杭州萧山浩根园艺场与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736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125元的财产。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解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1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