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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浩根园艺场与上某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365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浩根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788号。 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58室。 原告杭州萧山浩根园艺场与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736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125元的财产。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解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1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