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11号
原告:上海**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泖口1号10幢2层Q区205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御***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58室。
原告上海**贸易中心与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