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871号
原告:杭州萧山多发发园艺场,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去瓜沥镇工农、***中栋国际花木城F区1幢3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5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萧山多发发园艺场与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多发发园艺场撤诉处理。
审判员 **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