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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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797号
原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905752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85210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85元,由原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