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453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慧,女。
被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子炼,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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