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46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子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萨慕(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XXX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华。
本院在执行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萨慕(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20执4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卫志强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沈燕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桂兰
书 记 员 唐桂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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