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久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998号
原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思源路9号-1。
法定代表人:夏子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9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林达。
原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图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彪
书 记 员 张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