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宜昌万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宜昌万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清华科技园11栋1418-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6182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谭建勇诉被告***、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作出(2018)鄂2823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鄂28民终187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2823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勇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钱财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