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2民初2175号
申请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5007905***8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泰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合计26330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万泰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330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