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3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清华科技园11栋1418-14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邬文俊
审判员彭静
审判员周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