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2执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谭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万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付清本案应给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劳动报酬,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晓
审判员章富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