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8098号 原告: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1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大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商大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商大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镇政府支付华商大成公司建设工程款共计1676120.09元;2.判令***镇政府支付华商大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76120.09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1至3年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结时止,暂计至2022年3月3日为186433.44元)。以上两项合计1862553.5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镇政府与北京华方大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大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华商大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商大成公司承接***镇政府建设的2017年大兴区***镇农村地区计划外追加散户“煤改电”(外线)工程,合同总金额12412271.69元。合同签订后,华商大成公司依约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19年10月28日向***镇政府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书。2020年8月24日,***镇政府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11605937.44元。但截止目前,***镇政府仅支付9929817.35元,尚未支付1676120.09元。华商大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镇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7.3.3条的约定,***镇政府拒不支付价款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华商大成公司与***镇政府无法协商解决上述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商大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华商大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镇政府辩称,***镇政府不同意华商大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涉案项目目前不具备结算支付条件,具体理由如下:因为案涉政府投资项目,须依据审计结果结算,***镇政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必须提供审计报告、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和发票等材料,***镇政府在6月15日才接到通知领取了审计报告,其他材料均不具备,付款条件不满足,***镇政府无法支付工程款,也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针对付款程序,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主要是: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7.5.1项约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华商大成公司迟迟不配合提交工程资料,当时整个大兴区的煤改电项目审计工作一直停滞,仅大兴区政府就专门为推进华商大成公司项目工程款审计问题进行过三次协调会。华商大成公司并没有拖延向***镇政府结算,而是***镇政府自己原因导致审计延误。***镇政府于2022年6月15日才接到通知并从大兴区审计局领取到涉案项目的审计报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7.5款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审核完毕后向承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支付应付款。但至今***镇政府未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华商大成公司也未向监理人或***镇政府提出过结算申请。华商大成公司的申请付款材料不提交,***镇政府也无法向区财政局申请付款。综上所述,***镇政府不同意华商大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镇政府(发包人)与华方大成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2017年大兴区***镇农村地区计划外追加散户“煤改电”(外线)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合同工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9日;签约合同价12412271.69元;合同专用条款17.5竣工结算约定: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受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华方大成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并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书。2020年8月24日,华商大成公司与***镇政府双方签章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11605937.44元。2020年12月30日,北京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X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大兴区审计局委托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上述工程审定金额为11605937.44元。***镇政府现已支付9929817.35元,尚欠1676120.09元未付。 另查,华方大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名称变更为华商大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镇政府与华商大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商大成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镇政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工程已完成审计,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华商大成公司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1676120.09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华商大成公司要求支付所欠款项违约金的请求,在双方的竣工结算条款中并无明确约定,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给付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76120.09元; 二、驳回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1元,由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负担97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