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82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82号之二
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88号汇银商业广场8幢7-101室。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甘港村十二组(东台市五烈镇甘港村村民委员会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494元,由原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