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3044号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133327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88号汇银商业广场B幢7-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323852566G。
法人代表人:钱晶。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6元,减半收取12858元,由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