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331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与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5331号
原告: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下灶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军,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88号汇银商业广场B幢7-101室。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金磊
书记员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