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82江苏晟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汇银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甘港村**烈镇甘港村村民委员会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傅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之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乐农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彦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