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名山区雅宏建筑材料经营部与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03民初1773号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雅宏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03MA64UQX73D。

登记经营者:杨兵。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和宁街**繁华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B33N4C。

法定代表人:彭商洪。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雅宏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雅宏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不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宏经营部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不凡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雅宏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款386732.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95791元(从欠款之日起暂算至2019年11月20日,最终以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表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52776.77元,并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与四川隧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按照《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被告应付原告油款386732,25元。按照债权债务发生的基础《油品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为195791元,最终以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被告金不凡建设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的证据,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唐公司)签订《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油品供应合同》约定其为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提供柴油,买方的指定验收人为王卡林,备验收人为张建。合同还约定卖方为买方垫付以一个月为垫资周期的油品费用,授信金额为500000元;买方应在第二个月的第一天支付第一个月的油款;如项目部超过合同规定的垫资周期未向卖方偿还垫资油款的,应从停止交易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滞纳金,按每日相当于逾期货品价值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合同上甲方部分加盖了隧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部分加盖了一枚名为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的印章,在代表人处签字的为王宏。

2018年7月13日,案外人王卡林以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隧唐公司出具《付款保证书》一份,载明应付柴油款共计275118.98元并对付款时间作出承诺。2019年3月11日,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与隧唐公司就已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进行了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586732.29元。2019年4月23日,案外人王卡林、蔡举红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下欠柴油款586732.29元并对付款时间做出承诺,该承诺书上加盖了名为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的印章。2019年8月13日,案外人王卡林出具《回款承诺函》,载明下欠柴油款386732.29元及付款时间做出承诺。2019年10月29日,案外人王卡林与隧唐公司就柴油供货量及供货时间进行了确认,隧唐公司总计提供162.55吨柴油。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隧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与乙方(隧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转让,项目部、甲(被告)、乙各方已结算油款金额为1278354.71元,已支付油款金额为891622.46元,甲方尚欠乙方油款386732.25元未支付……乙方与项目部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原告)方享有。2、项目部与乙方的债务全部转让给甲方承担……4、鉴于项目部已委托交投支付丙方100000元,若该笔委托支付成功则甲方所欠乙方油款减少为286732.25元……”。被告金不凡建设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案外人隧唐公司所转让的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系本案债权债务转让合法有效的前提。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油品供应合同》,案外人王卡林被柴油买受人授权作为了柴油收货人。因此,其有权对隧唐公司提供的柴油量进行确认。同时,案外人王卡林也以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的名义与隧唐公司对下欠柴油款金额作出确认,其中部分承诺书也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因此对于隧唐公司对中城建设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乐高速扩容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3标段项目部的债权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隧唐公司作为柴油款的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原告及债务受让人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柴油款286732.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按照《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油品供应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隧唐公司与项目部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享有,其内容应当包括隧唐公司基于《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油品供应合同》对项目部享有的滞纳金债权。但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已超出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调整。本案中,原告主动调整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15.4%计算。该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20年9月21日,被告应付滞纳金金额为152776.7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雅宏建筑材料经营部支付柴油款286732.25元;

二、被告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雅宏建筑材料经营部支付滞纳金152776.77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金,以28673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货款,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柴油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8元,由被告四川金不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又凡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