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1678号
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10楼西北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BUL4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面前岭村清洋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3W90H。
法定代表人:**行。
被告:温州商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8幢603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L2FEB0E。
法定代表人:**行。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诉温州建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商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