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0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张华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10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EQGY0F。
法定代表人:梁洪尖。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861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0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861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颖俐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0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张华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10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EQGY0F。
法定代表人:梁洪尖。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861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0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永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861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