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之裕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河汉街17-12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名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幸福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之裕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江苏名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将案款支付完毕。经合议该案属于被执行人立案前自动履行,不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