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22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DQB69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三沙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砀山县智康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