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某、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22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DQB69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三沙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5226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现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账户3212840281010000090711已经足额缴纳190000元,故本院依职权解除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账户3212840281010000090711。
二、若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账户3212840281010000090711已足额冻结190000元,解除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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