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226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DQB69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桥头镇三沙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5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账户3212840281010000090711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账户3212840281010000090711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