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202行初30号
原告河南英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开发区砥柱路(开发区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闫英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赟,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莫佳琦,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西路。
原告河南英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河南英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英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英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
人民陪审员 袁月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新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