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8531号
原告: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民营工业园董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34464623。
法定代表人:许二凡,总经理。
被告:河南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濮公山管理区开元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UBH223。
法定代表人:陈发明,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原告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与原告电话联系其称与被告自行协商不再缴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