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815号

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惠利商贸文化广场**楼104、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215612XL。

法定代表人:代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武汉光谷中心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4538288A。

负责人:张鹏,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084642XH。

法定代表人:曾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