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润水路西侧春雨梧桐项目3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W1571K。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惠利商贸文化广场**楼104、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215612XL。

法定代表人:代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贵家政)因与被上诉人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徽金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贵家政的上诉请求:拒绝支付尾款。事实与理由: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全部安装并调试完成合格后才支付全部工程款,涉案项目至今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喜贵家政要求在中徽金亿公司履行完合同余下工程后再支付余款。目前喜洋洋月子会所中央空调、中央热水、中央新风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的工程没有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中徽金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徽金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喜贵家政支付合同款96780元;2.判决喜贵家政支付拖欠利息3839元;3.判决喜贵家政依据诉请金额,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计算至本金足额付清时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日,喜贵家政(甲方)与中徽金亿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二、工程名称:喜洋洋月子会所中央空调、中央热水、中央新风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三、合同总价:380000元……七、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2、中央空调内机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3、中央空调外机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4、剩余款待开业当天算起,以月结方式每月支付乙方20000元。5、其中余款20000元作为项目质保金,1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中徽金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5日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质保期为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喜贵家政分四笔共计支付款项310000元。

一审另查明,经庭后核实,喜贵家政对拖欠款项7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一审再查明,中徽金亿公司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中案涉合同外增项部分的诉讼请求,并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从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就货物买卖及安装事宜均达成合意,该合同的性质应系无名合同,故本案的立案案由有误,应变更为合同纠纷。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喜贵家政对拖欠70000元款项的事实亦无异议,故喜贵家政应按约定向中徽金亿公司支付拖欠的70000元合同价款。关于诉请中增项部分的诉讼请求,因中徽金亿公司庭后书面申请撤回,应视为其在本案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而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再予以评判。关于中徽金亿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方面,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不明确;另一方面,经庭后核实,喜贵家政认为案涉项目的收尾工作没有做好且安装质量存在问题,才拖欠了70000元的合同价款。综合考量之下,虽然喜贵家政未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且未到庭进行抗辩,但是其拖欠合同价款确有一定的原因。因此,对于中徽金亿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喜贵家政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判决:一、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0000元;二、驳回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0元,由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3元,由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7元。

二审中,喜贵家政为证明其上诉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本院组织质证并认证如下:

证据一:喜贵家政购买12台电热油汀。证明:中徽金亿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第八条,客房温度只能达到17-20度,喜贵家政不得不购买电热油汀12台。

证据二:喜贵家政客户投诉截屏。证明:客房温度低,客户出现受凉和感冒症状,导致客户投诉要求退款现象。

中徽金亿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证据二均不属于新证据,一审中未提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12台电热油汀不知道使用位置在哪里,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确定微信聊天双方是谁。

本院认为,电热油汀的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喜贵家政客房温度低的证明观点,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喜贵家政支付中徽金亿公司合同尾款70000元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供货安装合同》第四条第7项明确约定涉案合同各付款节点。喜贵家政分四笔共计支付310000元货款,其对合同内欠付70000元剩余货款的事实也无异议。喜贵家政上诉主张应在中徽金亿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才支付余款,但在二审中提交的购买电热油汀图片及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喜贵家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淮南喜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永

审判员  张晨

审判员  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长梅

书记员李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