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萃不锈钢燃气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执83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萃不锈钢燃气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执8309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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