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惠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7914内的存款共计128953.75元,保全标的128953.75元。现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与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欢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7914内的存款共计128953.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