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执144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69元,全部转为本案执行费。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