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津0112民初10327号
原告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仁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苏郦到庭参加诉讼,天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信仁公司与天德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与《解除厂房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信仁公司因故无法继续租赁天德公司的厂房,双方经协商由天德公司返还租金并补偿改造费用,天德公司应依约履行,故本院对信仁公司要求天德公司返还279,10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德公司未按期向信仁公司返还款项,信仁公司要求天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信仁公司主张的计息基数、起算及截止日期,标准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但因信仁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符合其主张的利率标准,本院酌情调整利率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信仁公司主张的其他利率,本院不再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依据信仁公司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6日,信仁公司与天德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天德公司为出租人(甲方),信仁公司为承租人(乙方);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为天津市津南区侧;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建筑面积为976平方米,钢结构厂房,水泥地面,厂房内设有380V电源,上下水管路,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车间照明灯具安装、动力电缆架设及接线箱的连接;租赁期自2018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共计3年;甲方提供大环评报告及手续,乙方自行出资办理小环评相关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乙方自行出资装备天车等起重设备;租金标准含税17元/月/平方米,年租金为199104元。《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天德公司向信仁公司交付了厂房,信仁公司向天德公司交付了首年租赁费199104元。2018年9月份,信仁公司与天德公司签订《解除厂房租赁协议书》,天德公司为出租人(甲方),信仁公司为承租人(乙方);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自2018年3月26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侧,现由于厂房原因不能办理环评手续,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厂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厂房租赁费199104元,返还给乙方177104元;乙方在现厂房使用期间,对厂房内包括安装天车等设备设施(见明细)投入一定的资金,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后该设备设施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拆除运走,截止至乙方彻底搬迁完毕,乙方应结清应交给甲方的水电费用;以上两项合计179104+150000=329104元,经双方协商甲方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现所租赁厂房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如未按期支付乙方损失,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剩余应付乙方款项0.3%违约金。《解除厂房租赁协议书》签订后,天德公司向信仁公司返还50000元,剩余279104元尚未返还。
一、被告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费279,104元及如下逾期付款利息(以279,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7元(此款原告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6,04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丽彤 审 判 员  窦立扬 人民陪审员  杜倩倩
法官助理田莹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