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6154号
原告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昊泽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的内容只是集成式钢爬架租赁,并不包括建筑构、构筑物的建造,也不包括将工作对象以添附等形式与建筑构、构筑物融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天津信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珉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全钢爬架承包租赁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首页显示,“签订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因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款有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国栋
法官助理 李佳琪
书 记 员 张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