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8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新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都****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763934。
法定代表人:李其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西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嘉园小区**商场**商铺代码:91450100MA5K95TG2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新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西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锦公司虽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新锦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