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1421执保38号
广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星亚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星亚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桂1421民初30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亚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开设的账户为8001××××0066存款5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4568.55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亚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为4505××××0414-1存款5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228071.53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庆新0771-7621358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