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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24民初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新平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WH074P。 法定代表人: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人和新都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68212915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人和新都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L7W4C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25日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司法鉴定扣除审限364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泰公司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338362.05元,并支付违约金974802.05元,合计4313164.10元;2.***公司对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挤压机车间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安平公司对国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国泰公司、安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国泰公司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3071017.30元;2.国泰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480564.051元(以2845050.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19年6月10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上述两项合计4551581.351元;3.***公司对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挤压机车间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安平公司对国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国泰公司、安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经国泰公司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同日,***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工业园××房××段(喷涂车间)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8271731.66元。同日,***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B标段(挤压机车间)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3026630.39元。上述两份《施工合同》总价合计11298362.05元。上述两份《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公司已按照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建设并已交付国泰公司,国泰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项目。但经***公司多次催告其尽快完善验收手续,国泰公司迟迟不予履行验收程序并不予结算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6月10日,国泰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796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3338362.05元及相应违约金974802.05元(以3338362.05元扣除建安劳保费后的金额3112394.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19年6月10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共730天)至今尚未支付。经查实,国泰公司为《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安平公司。安平公司在明知国泰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放任国泰公司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即***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安平公司应当对国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国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前述的诉讼请求。 国泰公司辩称,一、***公司诉称与事实不符。2018年12月19日,国泰公司与***公司签订A标段、B标段两份《施工合同》(其中A标段合同价款为8271731.66元:B标段合同价款为3026630.39元),该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该施工合司《专用合同条款》第3.2条约定项目经理**(A标段)、***(B标段);“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天;......项目经理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第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逾期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约定,“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经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审核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剩余工程款在经审核机构审核后,扣除3%的质保金外,项目法定人在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一年内分批支付”;第13.2条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第13.2.2条“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等,而该《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的验收程序是: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经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3、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合同签订后,国泰公司委派该施工合同的监理单位(监理人)为广西中正金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开工时间为2018年12月底。国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公司的施工进度和行款申请,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预付248万元(A标段)、93万元(B标段)、2019年6月10日支付308万元(A标段)、150万元(B标段)的施工进度款共计796万元(其中A标段556万元,B标段240万元)。因***公司的项目经理**(A标段)、***(B标段)、未按照合同约定到现场带班,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致使项目施工进度迟缓、未能达到验收条件等。监理人曾于2019年3月18日向***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1、开工至今施工单位未提供任何质量、安全相关资料;2、用于工程的砂、石、水泥、钢筋等原材料及混凝土未做见证取样送检等等11个问题,要求***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9月3日,监理人又向***公司发出《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书》,要求***公司就存在问题于2019年9月17日前整改完毕,待复核合格后方能申请竣工验收。2020年6月18日,监理人再次向***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公司就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11项问題,包括施工单位未报审任何施工资料、各种资料均无,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报验工作,私自施工等等)等。但是,***公司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整改,也没有提交项目建设竣工材料要求国泰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导致建设项目一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因该项目建设属于大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没有按期完工,严重阻碍政府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度。为了减少对相关招商引资工作的影响,2020年10月14日,大新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到案涉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监督,但是由于***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不到场且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施工工程竣工资料,致使验收工作无法开展。为了不影响县政府相关招商引资项目进程,2020年10月18日,国泰公司将本案建设的项目交付给广西大新吉程铝业有限公司使用。综上,***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没有全部完成项目建设、没有提交相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要求国泰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也没有提出与国泰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请求。二、***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338362.05元,缺乏事实依据,应扣除***公司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截至目前,项目工程还有以下项目未进行施工:所有外墙未刮腻子、涂料,喷涂车间及仓库内墙未刮腻子、涂料,喷涂车间散水坡未做,所有水沟盖板未做,总配电箱内缺浪涌保护器、备用电源组、消防控制开关等,部分电动卷帘门未配备电源,喷涂车间及仓库由13处斜拉支撑未上螺栓、挤压车间E轴交16轴处带护笼钢梯未安装,喷涂车间屋面有6处漏水点,仓库外下落水管有2根脱落等。另外,***公司一直未向国泰公司提交其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基于前述事实、理由,***公司没有全部完成项目施工建设,要求支付相关的工程款,应当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并向国泰公司提交其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国泰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才能将建设项目材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通过即可按程序支付相关项目的工程款。三、***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974802.0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前述事实,***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司的约定进行施工,也没有按照约定提交相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因此,是***公司违约,而不是国泰公司违约,***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公司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安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 反诉原告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845619.74元其中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带班违约金192000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违约金100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553619.74元;2.***公司向国泰公司交付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挤压车间项目施工竣工材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3.本案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国泰公司与***公司签订A标段、B标段《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该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2条约定项目经理**(A标段)、***(B标段);“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天;......项目经理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其他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该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逾期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第13.2条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合同签订后,国泰公司委派该施工合同的监理单位(监理人)为广西中正金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19年4月30日竣工,但是因***公司的项目经理**(A标段)、***(B标段),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施工现场带班,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致使项目建设迟迟没有竣工等。据监理人的证明证实,***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本项目开工至退场期间,均不到场履行职责。同时***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也没有提交项目建设竣工材料要求国泰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导致建设项目一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另外,据监理人检测,***公司现在还有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因该项目建设属于大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没有按期完工,严重阻碍政府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度。为了减少对相关招商引资工作的影响,2020年10月14日,大新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到案涉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监督,但是由于***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不到场且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施工工程竣工资料,致使验收工作无法开展。为了不影响县政府相关招商引资项目进程,2020年10月18日,国泰公司将本案建设项目,交付给广西大新吉程铝业有限公司使用。至此,项目逾期竣工达18个月。因***公司的违约,***公司应当向国泰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带班违约金1000元×96天×2=192000元,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违约金50000元×2=100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合同价款11298362.05元(8271731.66+3026630.39),扣除建安劳保费225967.24元(165434.63+60532.61)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支付上限为5%,故应向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1072394.81元×5%=553619.74元。***公司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国泰公司提交其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以便国泰公司将项目建设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计。另外,国泰公司请求法庭根据***公司未完成施工的情况,在处理本案时,扣除***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综上,***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给国泰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判决支持国泰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公司辩称意见,1、国泰公司诉请的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带班违约金19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涉工程是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入场施工,案涉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后补签的,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当时是空缺的,且国泰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派项目经理到场,且***公司是有项目经理到场施工的,监理出示的说明***公司不认可。2、案涉项目因为国泰公司未能平整土地交付施工方***公司,所以工程才停工将近一年,未履行竣工验收也是因为国泰公司未到场才导致不能验收,违约责任不在***公司,且***公司享优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国泰公司对***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见证确认书、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签到表、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方案会签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核对,不能证明项目工程已完成并交付。国泰公司有异议,可与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2.***公司对国泰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公司已按通知整改完毕。***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其按通知整改完毕,予以认定。3.***公司对国泰公司提供的尚未施工项目清单、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的情况说明、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参加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漆车间、挤压车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说明、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交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公司有异议,可与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4.***公司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城建造价鉴(2022)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对扣减喷涂车间未施工部分(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鉴定方法不认可,喷涂车间鉴定造价应为8131500.84元;对扣减挤压车间未施工部分(防火涂料)的金额不认可,不应扣减防火涂料金额121047.61元(根据自行委托的广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公司有异议,对此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9日,***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国泰公司签订《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工业园××房××段(喷涂车间)施工合同》,国泰公司将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工业园××房××段(喷涂车间)交由***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总价为8271731.6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74319.62元、建安劳保费165434.63元。同日,***公司又与国泰公司签订《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B标段(挤压机车间)施工合同》,即国泰公司将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B标段(挤压机车间)交由***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总价为3026630.3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28187.32元、建安劳保费60532.61元。前后两份《施工合同》总价合计11298362.05元。前述两份《施工合同》均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项目经理**(A标段)、***(B标段),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天;项目经理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其他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逾期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竣工验收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即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公司进场施工后,国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支付工程预付款338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工程预付款4580000元,已付预付款合计7960000元。项目监理机构广西中正金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6月18日、9月3日对案涉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出具《监理师通知》、《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书》,到2021年7月13日向国泰公司出具关于案涉项目工程尚未施工项目清单。2020年10月18日,安平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挤压机车间、喷涂车间移交由广西大新吉程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租赁使用。2021年7月9日,***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经***公司申请和双方当事人选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位于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工业园××房××段(喷涂车间)、B标段(挤压机车间)项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2年12月19日,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城建造价鉴(2022)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即挤压机车间鉴定造价2778468.85元、喷涂车间鉴定造价7250225.09元、税金调整-18578.75元、工期延误争议单列项-325528.41元。另,国泰公司系安平公司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与安平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国泰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071017.30元及违约金1480564.051元;2.***公司是否对案涉项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安平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4.***公司是否应向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845619.74元;5.***公司是否应向国泰公司提供案涉项目工程施工竣工材料。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的《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工业园××房××段(喷涂车间)施工合同》、《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B标段(挤压机车间)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明确约定工期为120天,可到2020年10月18日案涉工程才交付使用,历时超过约定工期544天,***公司至今没有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且交付使用的工程存在防火涂料未施工等问题,已构成违约,对此,***公司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国泰公司诉讼中认可其尚欠付工程款项,在案涉工程移交使用前后未能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工程结算,未能及时支付欠付工程款项,引发本案纠纷,对此,国泰公司也构成违约,要承担本案次要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本案中都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实际、双方违约程度,***公司承担60%过错责任,国泰公司承担40%过错责任。 关于国泰公司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071017.30元及违约金1480564.051元问题。案涉工程总造价多少,应当以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即工程造价为挤压机车间鉴定造价2778468.85元、喷涂车间鉴定造价7250225.09元合计10028693.94元。因此,扣减已付预付款7960000元、应缴税金18578.75元后,本案欠付工程款应为2050115.19元。***公司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主张喷涂车间鉴定造价应为8131500.84元、不应扣减防火涂料金额121047.61元,其根据来自广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因该结算系***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出具的,国泰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故***公司请求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偏高部分不予支持。至于未能支付工程款造成的违约金计算,则依据双方约定即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鉴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违约金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应从2020年10月18日交付使用时计付,且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双方并没有约定,应起算至本案起诉2021年7月9日较为合理,合计天数为265天。***公司主张以2845050.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19年6月10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共1301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国泰公司应付违约金为77343.87元(1824147.95元×0.0004元/天×265天×40%)。 关于***公司是否对案涉项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案涉工程未竣工结算,发包人国泰公司已将案涉工程交付其他公司租赁使用,交付使用的2020年10月18日应为工程竣工日,也是应付欠付工程款之日。截止2021年7月9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本院对***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关于安平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安平公司系国泰公司的唯一股东,安平公司与国泰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安平公司直接将案涉工程移交广西大新吉程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租赁使用。从此可以看出,安平公司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业务上亦存在混同的情况。因此安平公司应对国泰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845619.74元问题。正如前述,案涉工程双方约定工期为120天,到2020年10月18日才交付使用,历时超过约定工期544天,对此,双方在本案中都存在过错,***公司应承担60%责任,国泰公司应承担40%责任。对工程工期延误,双方约定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逾期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用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现国泰公司选择上限约定计算违约金,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予以确定,即***公司应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为332171.84元【(11298362.05元-225967.24元)×5%×60%】。***公司、国泰公司均主张对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请求因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主张国泰公司存在未能平整土地交付施工方导致工程停工、不完善验收手续、不履行验收程序和结算手续等将违约行为,因缺乏相应确凿充分有效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国泰公司主张***公司存在施工过程工程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带班、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等违约行为,因缺乏相应确凿充分有效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故对国泰公司提出的***公司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带班违约金192000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国泰公司交付案涉工程项目施工竣工材料问题。2018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即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应属建设施工合同中附随义务,**工方负责并交付。***公司辩称其已交付对方,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国泰公司该诉讼请求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有***,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向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50115.19元; 2、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B区项目厂房-喷涂车间、挤压机车间项目工程在欠付工程款2050115.19元范围内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向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77343.87元; 4、广西大新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332171.84元; 7、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工程施工竣工材料即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组织管理记录、材料、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和检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记录等,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43213元(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评估服务费10000元,合计58213元,由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04元,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72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256元减半收取6128元,由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1元,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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