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贸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大家钢管租赁服务部、浙江华贸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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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645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家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张家工业园区(金华市瑞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1-100。
经营者:王珺,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1388号32幢3单元1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东28A室。
法定代表人:邵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家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贸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家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家钢管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徐敏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