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赣州市市政中心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联合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富地中心4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6046XW。
法定代表人:***。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赣市残征字(2017)2-06号征收决定书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仅少量存款、无车辆、股权、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79635元,截至2018年7月28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9796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