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702行审8号
申请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住所地赣州市市政中心*楼**楼。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富地中心*号楼*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6046W。
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赣市残征字(2017)2-06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赣市残征字(2017)2-06号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979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