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庆凯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庆凯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花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1834811A。 法定代表人:邱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山区高新大道116号长航蓝晶国际12号楼及地下室12**9层1办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RL8F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三庆凯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庆凯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庆凯文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澳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本案为请求支付工程款纠纷,澳卓公司有义务交付三庆凯文公司合格工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规定,若交付的工程不合格,三庆凯文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本案澳卓公司施工工程为停车位划线工程,并非主体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备案,并不排除澳卓公司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2.三庆凯文公司提交的质量问题并非只有图片,图片上事实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了说明,可以准确说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对相关质量问题事实进行查明,组织双方核算相关费用,并扣减相应款项。 澳卓公司答辩称:我方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办理了结算,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工程不合格,并且在质保期内从未向澳卓公司提交过质量异议,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澳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庆凯文公司支付工程款238241.04元,并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三庆凯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5月,澳卓公司(甲方)与三庆凯文公司(乙方)签订《当代武汉阳逻满庭春MOMΛ项目三期停车划线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三庆凯文公司将位于武汉市阳逻开发区新阳大道柴泊湖东侧的当代武汉××春MOMΛ项目三期停车划线工程分包给澳卓公司施工,建设规模:净用地面积约76393.51平方米(约114.59亩),合同工期为59天,该工期将从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指令规定的开工日期起计算(节点工期详见合同专用条件);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238241.04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承包范围约定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按图纸及技术及管理要求完成当代武汉阳逻满庭春MOMΛ项目三期停车划线专业分包工程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检验、验收、检测费、保修等事项及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配合事宜,除甲方有所指示或合同约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外,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及安装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劳务,无论其是否详列于合同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条支付方式约定,3.1.2进度款(a)工程完成后,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0%扣除暂定金额、指定金额、选择项目;(b)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扣除暂定金额、指定金额、选择项目,暂停支付;3.1.3结算款(a)支付额度:累计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3.1.4质保金(a)支付额度: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并扣除保修期内扣款项(无利息)。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澳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工程于2021年8月9日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2021年7月15日,澳卓公司、三庆凯文公司双方进行结算,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一份,确认合同总价238241.04元,应结算金额238241.04元,减保修金11912.05元,应付结算尾款226328.99元。该结算协议还载明本工程保修期自2021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止。三庆凯文公司至今未向澳卓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澳卓公司、三庆凯文公司因武汉阳逻满庭春项目三期停车划线工程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澳卓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三庆凯文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澳卓公司已完成施工,且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三庆凯文公司应当承担向澳卓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款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当事人双方针对该分包工程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已明确结算金额、保修金及保修期。因三庆凯文公司提交的图片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其应当向澳卓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5%即226328.99元,该款法院酌情自竣工验收日即2021年8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澳卓公司主张的保修金11912.05元,因案涉工程保修期未届满,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三庆凯文公司辩称工程维修义务,其可依约向澳卓公司主张,本案未判决其支付质保金,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三庆凯文公司向澳卓公司支付工程款22632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以226328.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此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澳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澳卓公司负担110元,由三庆凯文公司负担24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针对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该协议已明确结算金额、保修金及保修期,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工程完成了最终结算。三庆凯文公司应按照结算协议向澳卓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庆凯文公司现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且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了保修期,并扣留了相应的费用,未损害三庆凯文公司的权益。故三庆凯文公司认为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三庆凯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武汉三庆凯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